| 来源:中国医药报 更新时间:2026-10-10 10:5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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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7年5月15日起施行。
许多收载于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在全国各地有一定的临床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按照省级药监局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以下简称省级标准中药饮片)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制定出台《规定》。
《规定》明确,省级标准中药饮片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其中,中药饮片品名相同,但执行标准和购进、使用地炮制规范规定的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不包括净制、切制)存在地区性差异等情形的品种(以下简称临床易混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的,实施备案管理...[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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